人工授精对孩子的危害(人工授精对女性危害大不大)本月已更新

时间:2023-02-05 13:35:08浏览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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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流程:

人工受精父母要告诉孩子的身世吗

37岁的王丽媛(化名)近来非常困惑,作为一名大龄单身女青年,她本人对婚姻已然失去了兴趣,但另一个念头最近坚定地占据了她的大脑:“我不想结婚,但想要一个亲生的孩子,能做人工授精吗?”她咨询了山西省计生部门相关人士,答案却是否定的。

“为什么我就不能通过人工授精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王丽媛是太原某传媒公司的一名白领,她这样的想法,代表着城市中经济状况良好的部分大龄“剩女”的诉求。

声音:“我们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

王丽媛是人们平时所说的“都市剩女”,她对另一半的要求比较高。首先要求对方要有经济实力,其次还希望有“心动的感觉”。

“我的条件也比较好,有固定收入,身高一米七,各方面指标也算是人中之凤吧。”王丽媛打趣,“人在30岁前对爱情有幻想,30岁以后,就只对婚姻有幻想,眼看着快到40岁了,生育年龄都要过了,我就只对孩子有幻想了。”

总而言之,像王丽媛这样的都市白领全国也不在少数。今年,全国妇联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09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40.1%的女性坦言自己的择偶标准很高或者比较高,超过44.1%的女性坚持不降低自己的择偶标准。

这部分不降低择偶标准的人群,大多自身条件优越。她们是否有着与王丽媛一样“生个孩子”的想法?在几个山西省内“单身女白领”的QQ群里,记者做了一项调查:如果婚姻迟迟不来,会不会选择要个孩子?结果表明,在回应记者的36名女性中,20名会考虑领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要一个孩子,比率为56%。

网友“静静的玫瑰”说:“说句实话,我们都是30多岁的女人,什么都经历过了,除了婚姻……我们有实力要一个孩子,没有婚姻,女人的人生已经残缺了三分之一,如果再没有孩子,我们的人生还剩下什么?”

大多网友表示,她们有能力抚养孩子,碍于世俗压力,她们更多地会选择领养一个孤儿。

其中6名女性考虑会去“人工授精”。“巴黎野百合”坦承:“找个男人生孩子,比较麻烦,还得时刻惦记着孩子爸爸是否尽到了父亲的责任义务。人工授精可以规避这些风险,我的孩子我做主。”

对于“禁止单身女性人工授精”的规定,几名女性愤愤不平地议论:“为什么单身女人可以领养孩子,却不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

这个简单的调查或许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它可以反映部分单身女子“渴求孩子,渴求完整人生”的心理需求。

现实:与男人“性”后生子更不靠谱

要一个孩子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何王丽媛们要选择人工授精的方式呢?

走下QQ群这个虚拟的载体,10月28日,记者在一家咖啡厅约见了“巴黎野百合”。她避讳谈论自己的年龄,自称在某外企担任副总经理。“十个孩子的吃穿上学费用对我来说也不是问题!”说这句话的时候,她双手摊开,表情夸张,咄咄逼人的气场迎面扑来。“领养的孩子同样需要付出心血培养,听话还好说;不听话的话,总会感觉,这孩子与咱没啥血缘关系,为他付出那么多,不值。和别的男人生一个,那麻烦更大了,对方也不会同意你生……”她解嘲式地笑笑。

“巴黎野百合”姓李,研究生学历,精通两门外语,属于“精英女人”的类型,她细细梳理了“要孩子”的各种方式,认为和男人“性”后要孩子最不现实。“首先,这个孩子在法律关系上,与这个男人牵扯不清。孩子出生后,对于男方来说,有继承他遗产的潜在危险性,而且,他还不能抹杀自己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对于我来说,孩子的父亲明明就在那里,孩子问爸爸是谁,我能无动于衷吗?”“巴黎野百合”想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孩子也由来已久,她甚至专程到北京、广州等地咨询过相关问题。对于人工授精的“禁令”中囊括了她这类人的诉求,她表示悲哀和无奈。

山西省人口计生委科学研究所生殖科梁主任向记者介绍:“去年,我们给76对夫妻进行了人工授精,成功40余例。每天来咨询的夫妻很多,但鲜有单身女性要求人工授精的。王丽媛是首例。”在这里,申请授精者,必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

山西省人口计生委科学研究所是该省惟一可做供精及人工授精的机构,所长郭兴萍是一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专家,她关注此问题由来已久:“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引起举国争议。立法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最终,‘独身女性能否生育试管婴儿’的争议在2003年国家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尘埃落定。这部《规范》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单个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显微授精以及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各种新技术)’。”

沮丧:伦理难题让法规对剩女说“不”

单身女性通过人工授精而来的孩子,究竟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是与社会发展进度和社会观念认知息息相关的。“每个孩子都有权享受父爱、有权享受完整的家庭教育,孩子没有父亲会给他的心理带来多大影响?这些矛盾如何解决?”一些网友重新提出这样的忧虑。

王丽媛是一个女权主义者,她不认同“没有父爱会对孩子有影响”的说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家庭形式应运而生,比如,丁克家庭、单身贵族等。而更多的家庭遭遇着父亲离世或父亲抛弃孩子的悲剧,这些孩子同样在成长。只要母亲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孩子的心理不会有阴影。相对而言,更多有父亲的孩子,在父亲的冷漠和抛弃中度日,他们的心理健康更应该受到关注。”

然而,不能排除孩子出生后问及“我爸爸是谁?”的棘手问题。“巴黎野百合”称:“我认为可以告诉孩子,他就是妈妈通过人工授精而来。我相信,社会观念在改变,人工授精将成为一种生育方式与其他生育方式共存,它逐渐会成为一种常态。将来,任何一对父母都会告诉人工授精孩子真相。而孩子也会坦然面对,像其他孩子一样健康生活。”

山西省人类精子库实验室负责人宋春英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中国也就七八年的发展时间,相信经过多方面的权衡,最终会有一个符合国情也符合人文精神的条款面世。“单身妈妈生育孩子后意外死亡,孩子由谁抚养?”“孩子得知自己的身世,执意要求查找父亲的踪迹怎么办?”“因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暴露后,该怎么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更无法在“法律准入制”之前有合适的答案。

进步:单身女性生育权应被重视

更多受访者表示,“单身女子通过人工授精生子”能否站住脚,实则是一种观念的冲撞。“单身女子授精生育出的后代在心理健康、社会抚养等方面都面临诸多难题。单身女子站在自己的角度上,不顾及出生后孩子的思想感情需求,显然也是自私的行为。”郭兴萍说。

太原师范学院张普定教授认为:“生育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没有配偶者也享有同等的生育权。那么,我们是不是换一种眼光看待这件事情,没有走进婚姻,同样可以主张生育权呢?”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是采用人工 方法 而不是自然交配方法,将精液输入雌性的子宫或子宫颈的授精过程。你对于人工授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人工授精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1、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工授精的子女虽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

第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第二,是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2、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 教育 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4、《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 对子 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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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人工授精

1.适应证:睾丸性无精子症、梗阻性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畸精子症;输精管复通失败;射精障碍;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的新生儿。其中,除睾丸性无精症外,其他需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必须向其交代其可以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获得自己血亲关系的后代。

2.禁忌证: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女方患有严重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女方有吸毒等不良嗜好。

3.供精人工授精常用部位:包括阴道内人工授精、宫颈内人工授精、宫腔内人工授精,一般采用宫颈内人工授精。

4.供精人工授精方法及时机:可以在自然周期或促排卵周期中进行,具体时机同夫精宫腔内人工授精。

AID精液要求:按照卫生部技术规范的要求,解冻后精液用于宫腔内人工授精治疗时,要求复苏后精液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10times;10/ml,前向运动的百分率不得低于35%。

6.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 措施 ,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安全;建立切实可行的随访机制,保证及时准确地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建立可靠的运行机制,配合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从法学的角度谈一谈人工生殖技术给社会带来了哪些法律问题

1、父母角色多元化

如果一个人工生殖婴儿的出生他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三个母亲。但是自从人类产生以来,早已自然形成了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则:除了法律拟制之外,一个人生来在自然血缘上只有一父一母,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形成,权利义务终身相随,母亲身份依事实出生而定,父亲的身份根据与母亲的婚姻关系确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户政管理确认了亲子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人工生殖的适用,打破了这些自然法则,使目前的亲子身份无所适从。

2、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加

由于父母身份的多元化,子女与父母关系多重复杂,因此在牵连到抚养、继承等问题时很容易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高院的复函有指导意义,并且确定了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夫死后,原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也应当是婚生子女。因此就这个案件,我们认为这个孩子既然是夫妇双方同意要求做人工授精的,孩子理当获得遗产。

3、人口控制难度更大,易引发不正当性别的选择

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机制,达到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人工生殖的应用,将生殖的一系列活动带到婚姻家庭之外,生养后代可不必再与婚姻家庭联在一起。

如果计划生育管理没有严格要求,任何成年人包括已婚夫妻,单身男女,鳏夫寡妇,同性恋者,甚至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者都可以通过人工生殖养育后代。

由此,不仅在法律上似乎再难于确保和限定婚姻家庭与人口生长的必然联系及价值意义,而且使计划生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婚姻家庭这一施控阵地。传统生育观念与新的技术手段的契合,由于国民素质不均衡,少数地区有落后的传统思想,可能引发利用人工生殖进行不正当的性别选择,影响性别平衡,破坏人口自然结构。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人工生殖的相关规范

1、卫生部近期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这3个文件具有诸多的新闻点,其中一条即为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为此,不育夫妇实施授精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卫生部严禁克隆人 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了10大禁止,这10条明令禁止中引人注目的两条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

3、供精赠卵及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调知情同意

卫生部近期出台的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几项文件更多地强调了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这一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说,这项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同样,捐赠精子卵子者也需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

参考资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单亲妈妈人工受精生出的宝宝,能正常上户口吗?

肯定能正常上户,只要拿上个人户口本,个人身份证就可以帮助孩子上户了,也可以拿上孩子的出生证明。

关于人工授精对孩子的危害和人工授精对女性危害大不大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人工授精对孩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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