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要小孩的可以联系我(有要小孩子的么)本月已更新

时间:2023-03-09 06:07:11浏览量: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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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流程:

我(女25岁)不想结婚,但想要个孩子,有这方面想法的人可以联系我!要求:男性,有责任心!

你乃奇葩女,未婚想生孩!其后有何因?百思不得解!劝你想清楚,权衡利与害。生为华夏人,传统不应蔑。虽是你私事,众口你难禁。劝你多学习重续好家风.

前女友结婚并且有孩子了但还联系我,该如何做?

前女友结婚并且有孩子了但还联系我,该如何做?也许他结婚后不是很幸福,你还发现你还是很优秀,你还是那个单纯的少年,好好照顾她,会有的。所以她受委屈的时候需要你,受伤害的时候需要你,需要陪伴的时候需要你,想到你。这与你的态度有很大关系。如果你放任不管,就不要做人了。给她一个冷漠的肩膀,告诉她这是不可能的。你有你的家庭,而我需要我的生活。

不要把事情做得太绝,这会影响你的女朋友。如果你还抱有幻想,现在是影响你的时候了,海里有很多鱼,不要把青春花在无聊的人身上,等待空洞的承诺。毕竟,已经没有回头路了。要有自己的生活。最后,如果她真的有紧急情况,她可以帮忙,毕竟彼此相爱。但不能一次又一次,因为你要对你的家庭负责。你要抱着一颗平常心。正确定位对方。她已经是一个妻子,一个男人的妻子。她不再是你以前的女朋友了。所以,不要说得太多,要管住自己的嘴。更不能说一些暧昧的情话。否则,只会对她造成伤害,对你没有好处。你要把自己的脑子理顺了。

这种老爱混在一起,会变得很危险。所以要尽快走出这个困境。并向她表明,现在你们是一个家庭,你们的地位已经改变,是时候让我们转换角色了。如果你再涉足这些浑水,麻烦就没完没了了。我一直认为,我们应该简单地对待自己的感情,千万不要犹豫不决,更不能因为害怕伤害对方而不敢说出来。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非常简单,就是简单地告诉对方不要再给你打电话。你也可以提醒他们,你已经结婚了,不应该和别人走得这么近,即使是前男友。如果她不听,继续给你打电话,那就建议你把她的电话列入黑名单,让她想打也打不了。

夫妻本身就分手了,不应该频繁联系,这样对谁都不好,更何况对方已经结婚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不管她是后悔了,还是认为自己只是好心,还是想和别人交往,都不要让自己陷入这样的局面。万一哪天她老公知道了,要跟她离婚,或者说要找你麻烦,就算你跟她是清白的,有些事情也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不联系是最好的选择。

哪些宝妈要带的,可以联系我哦

嘿嘿,我家宝宝刚百天,我来传授下经验吧

妈妈需要的:

1、小卡,妇幼建卡的时候给你的那本小本子,因为需要凭这个去取大卡,使得更详细的了解你的健康状况;

2、钱,足够进驻了,最好是现金,因为这样就不会耽误时间;

3、很多很多的卫生纸,那种老式的很大很大的那种,最起码要准备十包;

4、换洗的衣服、、袜子,2-3套,因为产妇出汗比较多,而且需要勤换洗;

5、全棉毛巾,3-4条,洗脸的,洗PP的,要是奶水不通,开奶的时候也需要一条干净的来热敷胸部哦;

6、软毛牙刷,超就有的的那种,不需要特别去孕产妇牙刷,道理都一样;

7、脸盆脚盆各一个;

8、一次性杯子,在难免要来人看望你和宝宝,给他们倒水喝,而且你也可以用这个喝水刷牙热奶之类的;

9、吸管,因为生产完了之后身体很虚弱,如果是剖腹产更需要,这样躺着喝水就比较方便了;

10、如果离家比较远,那还需要带上碗,饭勺之类的东西~

宝宝需要的:

1、一般出生宝宝生下来都会配两套内衣,两套棉袄,两床小包被,你要是不放心呢,可以自己准备点,一般内衣1-2套,因为是五月份,所以棉袄就不需要了,准备点全棉的稍微厚点的和尚服就行了~穿两层就ok了~

2、小碗,小勺,宝宝出生的时候你一般是没有什么奶水的,但是为了宝宝能第一时间接触的是你的奶头,所以一般会建议用小勺喂宝宝点水;

3、奶瓶,1-2个,要是你在二十四小时还没有奶的话,就需要奶瓶了,我用的是布朗博士的~记得奶嘴要用一阶段的哦;

4、奶粉,小包装的就好以防没有奶水给宝宝喝;

5、小纱布毛巾,3-4条,因为宝宝胃还没有发育好,很容易溢奶或者吐奶,这时候就需要用这种毛巾来擦,还可以用来帮宝宝洗脸洗PP,千万少用餐巾纸啊,因为会磨坏宝宝皮肤,并且还不干净;

6、洗PP的盆一个,因为都会帮宝宝洗澡,所以洗脸的盆就免了,你可以准备,但是不需要带去;

7、尿不湿,一般都会配,你要是觉得不放心可以准备,而且重复也没关系,出院还是可以用的;

8、餐巾纸,备着,有需要的时候

9、小手套,因为宝宝出来很喜欢抓来抓去,我没有被宝宝打包,觉得那样太约束,对宝宝发育不好,所以就用小手套把他小手套住,这样就不会担心他的指甲伤到脸咯~

好像就这么多,另外还有家里准备的,如果需要的话加我吧,我们慢慢谈~

我想领养一个1-4的健康小孩应该去那里领养

可以去福利院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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